商标权纠纷始末
注意
本文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按时间线梳理苏打绿商标权纠纷的始末,旨在让粉丝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凡有资料来源的地方,均已标注;所有主观言论,均用 斜体字 标注;所有猜测或未经证实的内容,均用 斜体和删除线 标注。
本文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或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简而言之
苏打绿与林暐哲签署经纪合约后,林暐哲音乐社(及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于 2007 年和 2013 年两度申请「苏打绿商标」。
双方合作结束后,2020 年苏打绿要自己拿回团名,于是申请废止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但因 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的商标仍在有效期内、且最近有使用 等原因,所以台湾智慧财产局认为不满足废止商标的条件,因此苏打绿败诉。期间苏打绿只能以鱼丁糸的名义活动。
2022 年林暐哲主动抛弃了商标,苏打绿成功拿回团名。
首先你需要知道的是
- 苏打绿商标权纠纷主要指的是针对「苏打绿」团名的商标权纠纷,而非 词曲著作权纠纷。所以,新闻上的「吴青峰胜诉,但苏打绿败诉」就是这个意思。
- 商标权纠纷双方分别为 苏打绿团员 和苏打绿乐团前经纪人 林暐哲。
- 台湾负责商标注册的机构为 台湾智慧财产局,简称 智慧局。
- 所有商标相关的提出申请和通过均有一定的时间周期,本文会尽量全部列出。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取得了团名但暂时没有使用它的原因。
- 苏打绿所提起诉讼的被告方是商标的实际拥有者「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关于「林暐哲音乐社」和「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的区别,具体可以参考 经纪合约纠纷始末。
事件始末
纠纷以前(2001 年—2018 年)
2001 年 4 月,苏打绿成立,由主唱青峰、贝斯手谢馨仪、吉他手新哥(第一任吉他手)组成,鼓手小威后来加入。
2003 年春,第六及第七任吉他手阿福、家凯加入,键盘手兼中提琴手阿龚加入,苏打绿六人阵容确定。
2003 年 7 月,苏打绿在海洋音乐祭演出,获林暐哲赏识,并在后来加入林暐哲音乐社。
2004 年 4 月 27 日,苏打绿与林暐哲音乐社签署 经纪合约。
2007 年 8 月 3 日,林暐哲音乐社提出注册「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苏打绿团员曾出具 商标注册同意书。2008 年 5 月至 9 月,林暐哲音乐社陆续取得 5 件「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权。
提示
「096」指“民国 96 年”,即 2007 年,下文同。
此处林暐哲音乐社注册了 009、016、030、032、025 五类商标,涵盖了影碟、唱片、海报、T 恤(应该是用于制作周边)、苏打水、苏打饼干(这是干嘛?)等。
图中商标的实际拥有者是「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原因请继续阅读下文。
2007 年 12 月 6 日,苏打绿与林暐哲音乐社签署 经纪续约。
2010 年 6 月 21 日,林暐哲成立「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
2010 年 10 月 13 日,林暐哲音乐社办理歇业登记。
2013 年 7 月 16 日,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自林暐哲音乐社受让商标。但此时商标主体(即林暐哲音乐社)已消灭,因此其如何申请转让商标仍有争议。
2013 年 3 月 5 日,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继续注册「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同样取得苏打绿团员的 商标注册同意书 (另有说法称此商标苏打绿团员不知情)。同年,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取得 1 件「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权。
提示
此处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注册了 009 商标,涵盖了影碟等。该商标应该是用于数位音乐发行。
2017 年 1 月 2 日,苏打绿休团三年。
2017 年 11 月 24 日及 2018 年 4 月 30 日,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分别申请延展了 2008 年取得的 5 件「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
提示
台湾商标权有效期为 10 年,到期后可以延展,每次延展为 10 年。
2018 年 12 月 31 日,随着前期版权合约沟通(具体见 此文),青峰和林暐哲发布 共同声明,宣布双方经纪合约终止。此文见青峰 微博。
共同声明全文
商标权纠纷及苏打绿败诉(2019 年—2022 年)
2019 年 5 月,林暐哲在未经吴青峰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他夏了夏天〉授权作电影主题曲。
2019 年 5 月 30 日,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在苏打绿团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发行了「红绿蓝」三 EP 15 周年复刻。
2019 年 8 月,苏打绿筹划回归及夺回团名事宜,并第一次练团。8 月 23 日,苏打绿成立 苏打绿有限公司 及 鱼丁糸有限公司,代表人均为史俊威。
2019 年 9 月 24 日,苏打绿在绿洲上发文,“全宇宙的朋友们大家好,我们是苏打绿!准备中~”宣布即将回归的消息。
2020 年 2 月 23 日,苏打绿于吴青峰「太空备忘记」演唱会台北站宣布回归,2 月 24 日发布的新单曲以「Sodagreen」署名,并开设新社交账号。
2020 年 5 月 7 日,苏打绿有限公司提出新申请「苏打绿」商标(以下简称 商标 A),涵盖 11 类商品。同日,苏打绿有限公司提出废止原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旗下的 6 个「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并向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将商标转移给苏打绿团员所有。
2020 年 6 月 24 日,苏打绿有限公司提出申请「鱼丁糸」商标,涵盖 11 类商品。此商标于同年 12 月 1 日取得。
2020 年 7 月 3 日,鱼丁糸官宣出道,此后,苏打绿以鱼丁糸的名义活动。
2020 年 9 月 9 日,台湾智慧财产局通知,因与此前商标存在纠纷,商标 A 缓办。
2021 年 3 月至 5 月,台湾智慧财产局废止了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旗下 6 个「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的其中 4 个,剩余 2 个关于影碟的商标仍在审理中。
提示
台湾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未使用其注册商标满 3 年,他人可以向智慧局提出废止申请。
由于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在 2019 年 5 月 30 日私自发行了「红绿蓝」三 EP 15 周年复刻,因此台湾智慧财产局认为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在影碟商品类已经使用了商标,不满足废止商标的条件。
2021 年 4 月 8 日,苏打绿争取商标权诉讼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苏打绿有限公司败诉,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保有商标权。
2021 年 10 月,台湾智慧财产局宣布,因 不满足「三年未使用」,苏打绿有限公司对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旗下剩余 2 个关于影碟的「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废止申请不成立。
2021 年 10 月 1 日台湾智慧财产局处分书全文
一、两造当事人之陈述:
(一)申请废止人主张略以:
1、申请废止人先派员前往商标权人「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系争商标之登记地址(台北市中正区忠孝西路1段27之l号2楼)进行查访,与该公司人员齐OO洽谈,得知系争商标确实为该公司注册持有,但已有多年未曾使用于任何商品上,另派员前往台北地区之「佳佳唱片行」中华店、「五大唱片」等相关业者访查,各商家之服务人员证实近3年内均未发现使用系争「苏打绿Sodagreen」商标于影碟、唱片商品,凡此有申请废止人访查系争商标登记地址外观照片、受访业者之名片及外观照片等证据数据可稽。
2、又查「苏打绿Sodagreen」于106年至108年休团三年,当时系由商标权人公告休团决定,休团期间不得合体使用系争「苏打绿Sodagreen」商标,此为国内新闻媒体亦广泛报导,是于该3年间未以团体名义推出任何新作品为客观上不争事实,主观上商标权人亦无将系争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于影碟、唱片商品之行销意图,此由前开休团决定可证。商标权人于108年5月30日将三张EP重新发行,惟108年5月30日系休团期间,团员六人在休团期间不得合体使用系争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既为商标权人自己主张,况EP之「空气中的视听与幻觉」、「飞鱼」和「Believe in Music」三首歌均系吴青峰之创作,已侵害吴青峰之著作权。综上所述,两造当事人在无经纪关系之前提下,商标权人于108年5月30日发行「530三EP」唱片,鉴于唱片商品和表演者及艺人具高度黏着性,现今在线音乐收听方式发达,会购买唱片之消费者必对艺人有高度支持,而「530三EP」并无艺人行销宣传,自无使消费者将系争商标和商品产生联结之可能,商标权人答辩书所提出之使用证据,难认有使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且符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于申请废止日(109年5月7日)前3年内并未使用系争商标于「影碟、唱片」商品,系争商标应有商标第63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适用等语。
(二)商标权人答辩略以:商标权人于108年5月30日为准备乐团复出活动所推出的「530三EP唱片」标示为商标权人所发行,并于佳佳唱片、博客来、诚品书店、KKBOX、诚品音乐等各大音乐平台同步进行广告宣传,并有众多消费者留言购买记录,商品本身即印刷有系争商标,并黏贴标示系争商标的黑色贴纸、透明贴纸及附赠彩色贴纸,亦有消费者将标示系争商标的彩色贴纸及CD外壳照片上传至公开网络,并将商标权人为系争商标权利人之公开信息张贴于网络而供大众浏览,可知消费者均认知此为系争商标之使用且来源指向商标权人。再者,申请废止人主张之商标权人与「吴青峰个人」间之著作权争议、或乐团休团三年、或经纪关系存否,均无碍商标权人合法使用录音母带之权利,亦与本件系争商标之废止争议无涉。由上开证据相互勾稽,均得证明商标权人确有于申请人提出废止前3年内持续实际使用系争商标。
二、按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2款本文规定:商标注册后,「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3年者」,商标专责机关应依职权或据申请废止其注册。商标法第5条及第67条第3项准用第57条第3项复明定,商标之使用,指为行销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一)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二)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前款之商品。(三)将商标用于与提供服务有关之物品。(四)将商标用于与商品或服务有关之商业文书或广告。前项各款情形,以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络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为之者,亦同。商标权人提出之使用证据,应足以证明商标之真实使用,并符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
三、本件系争注册第01310955号「苏打绿Sodagreen」商标,系由墨色线条书写设计之外文「Sodagreen」及中文「苏打绿」上下排列所组成,于民国97年5月16日获准注册,经核准延展商标权期间至117年5月15日,指定使用于「影碟、唱片」商品。申请废止人于109年5月7日以本件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情形,申请废止其注册,依前揭规定,商标权人应提出申请废止日前3年系争商标指定商品之使用事证,经审酌商标权人所检送相关事证后,认为系争商标应无前揭法条规定废止事由之适用,理由如下:
(一)依商标权人检送之答证2、3商标权人于109年5月15日至「佳佳唱片」(台北市中华路1段110号2楼)购买收录有「空气中的视听与幻觉」、「飞鱼」和「Believe in Music」三首歌之组合CD /片商品(下称,苏打绿Sodagreen CD片组合包)实物及发票影本,其购得日期固晚于申请废止日109年5月7日,然与答证4、28商标权人另提出108年5月30日发行之苏打绿Sodagreen CD片组合包实物相同,观诸该等CD片组合包之CD正面、附赠之彩色贴纸、外包装宣传反面之左侧、CD塑料盒左下角之透明贴纸及外包装塑料膜左下角之黑色贴纸等处,均明显印刷或黏贴标示系争「苏打绿Sodagreen」商标,并于该商标右下方附记「」符号,以表示其为注册商标,且于三张CD片外包装宣传反面之左侧另载有「发行日期2019.May」(即108年5月)、「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等字样,复与答证5消费者2019年5月21日至6月17日间在「《530 Sodagreen》苏打绿日限量纪念组合-广告牌- Sodagreen-批踢踢实业坊」(PTT广告牌)对三张苏打绿Sodagreen CD片组合包讨论文、答证6、7佳佳唱片及博客来网路商店销售苏打绿Sodagreen CD片组合包网页上传有「林暐哲音乐社」、「发行日期2019/5/30」、答证8商标权人撷取2019年6月30日「诚品书局」网络商店之历史网页,及答证9、10撷取2019年5月29日「KKBOX」、2019年5月30日「诚品音乐eslite muisc」官方脸书上促销苏打绿Sodagreen CD片组合包之广告网页等证据数据相互勾稽下,得认于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间商标权人将苏打绿Sodagreen成团以来陆续发行「空气中的视听与幻觉」、「飞鱼」和「Believe in Music」之单曲,重新发行并标示有系争「苏打绿Sodagreen」商标之「3EP苏打绿日限量纪念组合包」,每张专辑并附赠530 Reload苏打绿日限量纪念贴纸,同时PPT板网络消费者所讨论及佳佳唱片、博客来、诚品书局、KKBOX、诚品音乐等实体店面或网络商店广告促销该CD片组合包。
(二)对申请废止人主张商标权人前开CD片系属10年前之库存商品一节,然依商标权人于110年5月26日答辩书再提出答证29、30为108年5月30日制作行销系争「苏打绿Sodagreen」商标之CD片组合包商品,于108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11日间曾向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美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订购三张专辑、「苏打绿530限量组合包」商品、印刷包装、商品贴纸等支出证明单、电子发票证明联、银行汇款单、印制贴纸帐款明细表及出货单等交易单据,核该各笔交易数量、金額均相符合;另由答证31之载自108年6月13日「EP之飞鱼印刷有误﹖-广告牌Sodagreen批踢踢实业坊」PPT广告牌消费者(papa7363)贴出讨论新旧苏打绿CD片外包装比较照片,及6月8日「Reload EP之Believe in Music -广告牌Sodagreen批踢踢实业坊」PPT广告牌消费者(fkcsunshine)贴出附赠之纪念贴纸照片,确见商标权人有为行销之目的,于108年5月30日所重新制作发行之CD外包装及盒内附赠贴纸上有标示系争「苏打绿Sodagreen」商标、发行日期「2019.May」,亦与答证2、4、28之CD片组合包商品实物得相互勾稽,予消费者之认知,非惟该「苏打绿Sodagreen」为知名之乐团名称,亦得认识其为表彰系争商品来源之商标。
(三)是据商标权人检送前开之证据数据,堪认本件系争商标权人于申请废止日(109年5月7日)前3年有实际使用系争「苏打绿Sodagreen」商标于载有音乐CD片商品之事实,与系争商标注册指定使用之唱片商品,同为提供音乐予消费者聆听之用,仅现时多以光盘载体呈现,应属同一或性质相当商品;另系争商标注册指定使用之影碟商品,则系以光盘方式储存图像及声音,与载有音乐CD片商品之产制提供者及制程十分相近,销售场所亦相同或高度重叠,所满足相关消费者的需求亦相同,依社会一般通念及市场交易情形,应属性质相同或相当之商品,亦堪认定有使用。是系争商标所指定「影碟、唱片」商品,自无前揭条款规定之适用。
(四)至申请废止人主张商标权人与苏打绿团员之一「吴青峰」间之著作权争议、商标权人于乐团休团3年间发行CD片非属合法使用系争商标、或「吴青峰」词曲著作财产权之归属等节,均非本案系审究商标权人于申请废止日有无使用系争商标于影碟、唱片商品之范畴。
四、综上,以现有事证相互勾稽,堪认本件商标权人于申请废止日前3年内,有使用系争注册第01310955号「苏打绿Sodagreen」商标于指定之「影碟、唱片」商品,揆诸前开说明,并无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3年之事实自堪认定。至申请废止人虽于110年8月26日提出商标废止补充理由(三)书,惟查本案两造理由与答辩,事证已臻明确,依商标法第67条第1项准用第49条第3项规定,不再将该文书通知商标权人答辩,迳行审理,并予叙明。本件爰依商标法第15条规定处分如主文。
2021 年 11 月,鱼丁糸宣布了「全新糸列 复刻计划」,将会把苏打绿时期的作品全部重新录制并发行。2022 年 1 月至 2 月,鱼丁糸发布《鱼丁糸不同名专辑》和《小宇宙(鱼版)》两张复刻专辑。
2022 年 2 月 10 日,台湾智慧财产局驳回商标 A 的申请,认为商标 A 与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的商标存在混淆可能。
2022 年 2 月 10 日台湾智慧财产局公文函摘要
本件商标图样上之「苏打绿」与注册在先之第1310955、1613820号「苏打绿sodagreen」商标图样相较,均有相同之「苏打绿」构成之识别部分,商标应属近似,复本件指定使用于「唱片;光盘;伴唱带;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录音载体;影音光盘;从网际网络下载之音乐;从网际网络下载之视频;从网际网络下载之图片;可下载之手机铃声;可下载之图像档案;可下载之音乐档案;可下载之电子出版品;可下载的手机表情符号;移动电话应用程序;电子出版品;电子书;可下载之电子乐谱。藉由随选视讯提供不可下载之电视节目;提供在线影片欣赏服务;提供在线音乐欣赏服务;提供不可下载之在线录像节目;藉由随选视讯提供不可下载之视频;提供不可下载之在线音乐;电影剧本编写;除广告目的外的剧本编写;音乐制作;为活动提供录像编辑服务;除广告片外的视频制作;视频制作;视频发行;录视频制作;视频录视频碟视频之制作;唱片制作;唱片发行;录音带制作;录音带发行;伴唱带制作;伴唱带发行;电台育乐节目策划;电台育乐节目制作;广播节目制作;广播娱乐节目制作;电视育乐节目策划;电视娱乐节目制作;电视节目制作;电视娱乐节目之策划制作;剧本改编;录像带编辑;录像带录制;录像带剪辑;音乐录制;唱片录音服务;配音;表演节目制作;戏剧制作;配字幕;音乐作曲服务;除广告片外的视频导演;歌曲写作」商品与服务,与注册据駁商标指定使用于「影碟、唱片、光盘」等商品相较,其性质、功能、用途、材料、产制者、行销管道或场所、消费族群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关联之处,且其所提供之服务性质、内容或目的,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上以及服务提供者、行销管道或场所、消费族群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关联之处,应属同一或类似商品与服务,如标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依一般社会通念及市场交易情形,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有前揭法条规定之情事。
2022 年 5 月 17 日,苏打绿争取商标权诉讼二审仍败诉。智财法院认定 大多数消费者无法将 6 名团员与「苏打绿」连接,团员主张共有姓名权非事实,判决青峰等人败诉,可再上诉。青峰称:“判决越偏颇,我们取回团名的信念就更坚定。商标法不能继续忽视艺人与创作者权益,我们将上诉到底,拿回我们的团名「苏打绿」。”
2022 年 5 月 16 日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判决书摘要
(二)上诉人对于「苏打绿Sodagreen」无共有姓名权及依据此艺名团名所生之商标或其他权利:
1.上诉人对「苏打绿Sodagreen」并无共有姓名权、人格权:
(1)经查,上诉人之名字分别为「何景扬」、「史俊威」、「吴青峰」、「谢馨仪」、「龚钰祺」、「刘家凯」,无一人名为「苏打绿Sodagreen」,且至今仍未见上诉人具体说明究竟渠等以何种法律依据如何「共有」「苏打绿Sodagreen」此一名词,故上诉人辩称渠等对「苏打绿Sodagreen」享有姓名权、人格权等云云,实不可采。次查,上诉人虽声称渠等就姓名权、人格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约定共有」云云,然上诉人至今仍未提出任何具体证据说明其依据,亦非可采。上诉人于原审先是称「苏打绿sodagreen」此词系由「吴青峰、史俊威2人共同发想」(2人共有?),或称「为吴青峰个人之创作」(个人独有?),至第二审却又改称「是由6人共同发想」(6人共有?),说法一变再变,渠等所辩显然不能证明上诉人共有「苏打绿Sodagreen」此一名词。
(2)被上诉人辩称:90年4月乐团成立之初,确非由提起本件诉讼之何景扬等人组成,而中间亦历经诸多团员之变动,且时至今日,#绝大多数之消费者亦无法连接上诉人与「苏打绿sodagreen」等语。查90年4月乐团成立之初,仅有吴青峰、史俊威、谢馨仪与诉外人郭○○等4人,其后团员组成更是更迭不断,有原证1:「苏打绿Sodagreen」乐团信息影本(见原审卷(一)第147PE 189页)、原证63:苏打绿〈窥〉放录于《少年ㄞ国》合辑及新闻资讯影本(见原审卷(三)第341页)、原证64:苏打绿《苏打志》内页影本(原审卷(三)第345页)附卷可稽。而时至今日,大多数之消费者亦无法连接上诉人与「苏打绿Sodagreen」,有被证26:「有人可以不GOOGLE讲出苏打绿全部成员嘛」网络文章影本、被证27:「苏打绿的其他团员现在在想什么」网络文章影本在卷可参(见原审卷(三)第427至432页),故上诉人主张「苏打绿sodagreen」等同于渠等之身份辨识,且6人阵容18年未曾改变,所以是六人共有姓名权云云,并非事实。
(3)又查,#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3款业已就姓名权及注册商标之潜在冲突作出立法决定,即非著名艺名,任何人均得注册,仅著名艺名需得艺人同意注册。换言之,依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林暐哲音乐社取得注册系争商标之时根本无须上诉人同意。#而商标法第58条也规定,#纵使违反前开规定,#只要超出法定5年评定期间,#即不得再争执注册商标之权利归属。因此,上诉人纵使对「苏打绿Sodagreen」拥有姓名权(此为被上诉人所否认),依法也无法再为诉讼主张。
(4)又上诉人辩称由于系争经纪合约、经纪续约之立合约书人乙方为苏打绿,故林暐哲音乐社知悉苏打绿为上诉人之姓名,故渠等拥有姓名权等云云,但查,系争经纪合约立合约书人乙方是上诉人,该合约「前言」部分系因文件格式受限及方便记载之考察,才未将上诉人逐一列出,由系争经纪合约之「最末用印页」中,由上诉人签署渠等自己之姓名、留下渠等之身份证字号与地址,系争经纪续约之「最末用印页」中,则仅有吴青峰、史俊威、谢馨仪、龚钰祺4人签署,而均非签署「苏打绿」一词,不能证明上诉人对「苏打绿」一词有姓名权(见原审卷(一)第415页、第431至432页,陈证2、4)。
2.上诉人对「苏打绿Sodagreen」并无「商标权」:
(1)经查,#我国商标法系采取「注册主义」,系争商标之商标权业经智慧局核准由林暐哲音乐社、被上诉人取得、移转并公告十余年,#且超过5年法定评定期间为一绝对效力之商标,上诉人#已无法依评定程序争执系争商标之效力。
(2)按「我国商标法系采注册主义,不以商标已使用为注册之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20号行政判决参照)、「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主义,而非使用主义,#是以欲取得商标权而排除他人之竞争使用,#即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注册之申请,#纵其使用在先,#倘其未申请注册,#原则上即不受商标权之保障」(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602号行政判决参照),可知在采取「注册主义」的台湾,先申请、先取得注册商标者,享有商标权利,是看谁先「注册」商标来认定商标权人,而不是看谁先「使用」商标而认定商标权人。上诉人虽引用杨智杰关于美国法上Bell v. Streetwise Records案所涉及的未注册商标New Edition商标(下称New Edition案)主张本件系争商标为渠等所有,但New Edition案是因「使用主义」衍生之争议,本件系被上诉人在采取「注册主义」之台湾合法取得系争商标而且使用、公示长达十余年之久,也超越法定五年评定期间而成为不可争议之注册商标,被上诉人依法为系争商标之权利人,并无疑义。
3.上诉人对「苏打绿Sodagreen」并无「其他法律上之权利」:
上诉人虽陈称渠等对「苏打绿Sodagreen」享有「其他法律上之权利」,故得请求移转系争商标云云,但对于柒等究竟有何「其他法律上之权利」,至本件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仍未说明,被上诉人辩称因为其不知道上诉人所谓「其他法律上之权利」依据为何?内容为何?其无从答辩等语。因此,本院亦无从对于上诉人有何「其他法律上之权利」为审酌。
苏打绿成功夺回团名(2022 年—now)
2022 年 5 月 30 日,苏打绿日当天,林暐哲发声明,称放弃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旗下的「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所有权。
声明全文
提示
由于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最后一次使用「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是在 2019 年 5 月 30 日(即发行「红绿蓝」三 EP 15 周年复刻),因此,在 2022 年 5 月 30 日,该商标已经超过 3 年未使用。因此可以推断,即使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不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这一天也满足了法律上的废止条件。苏打绿取得商标权只是时间问题。
同日,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对 2 个商标提出抛弃申请;台湾智慧财产局开始申理商标 A 的申请。
2022 年 7 月 11 日,台湾智慧财产局公告,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旗下的 2 个「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抛弃生效。
2022 年 10 月 1 日,台湾智慧财产局公告,作为「苏打绿」商标的第一顺位申请人,苏打绿有限公司取得商标 A 的所有权。2023 年 1 月 1 日,商标 A 的异议期限结束。
提示
商标 A 的取得,意味着苏打绿团员可以用「苏打绿」的名义发行实体专辑、售卖周边以及参加演出活动。
2022 年 10 月 7 日,苏打绿有限公司提出新申请「苏打绿」商标(以下简称 商标 B)。
提示
此处苏打绿有限公司注册了 035 商标,涵盖了数位音乐等。
2023 年 1 月至 2 月,鱼丁糸发布《无与伦比的美丽(鱼版)》和《陪我歌唱(鱼版)》两张复刻专辑。
2023 年 2 月 18 日,鱼丁糸于「池堂影夜」演唱会中,宣布夺回苏打绿团名,正式回归。
2023 年 3 月 5 日,青峰发文称,虽然他们可以称自己为「苏打绿」,但是旧有档案、母带仍在被有心人士利用,希望大家收听以「鱼丁糸」为名的「鱼版」音乐。
提示
这是因为尽管商标 A 苏打绿已取得,他们可以在演唱会宣布自己是苏打绿,但商标 B 的申请还未完成,苏打绿团员仍然无法以「苏打绿」的名义发行音乐。
2023 年 5 月 16 日,台湾智慧财产局公告,苏打绿有限公司取得商标 B 的所有权。8 月 16 日,商标 B 的异议期限结束。
提示
商标 B 的取得,意味着苏打绿团员可以用「苏打绿」的名义在数位音乐平台发行音乐。因此在 12 月苏打绿完成了各数位平台的转换。
2023 年 12 月 12 日,鱼丁糸将所有复刻专辑由「鱼版」更名为「苏打绿版」(同时将「鱼 in summer」更名为「sodagreen in summer」),更换了专辑封面文字为「苏打绿」,并将所有复刻专辑移至苏打绿名下。同时,苏打绿(鱼丁糸)宣布,为庆祝苏打绿二十年一刻,「复刻计划」全面正名为「苏打绿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