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约纠纷始末
注意
本文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按时间线梳理苏打绿经纪合约纠纷的始末,旨在让粉丝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凡有资料来源的地方,均已标注;所有主观言论,均用 斜体字 标注;所有猜测或未经证实的内容,均用 斜体和删除线 标注。
本文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或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简而言之
苏打绿与林暐哲签署经纪合约后,林暐哲担任苏打绿的经纪人。
双方合作结束后,2020 年苏打绿团员在 争取商标权 提起的诉讼中,同时提起请求确认苏打绿与林暐哲的经纪关系不存在,以此为依据确认林暐哲音乐社无权使用「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
2021 年判决结果表示,因林暐哲创立了新公司,因此该公司与苏打绿并无经纪合约关系。但也因此,苏打绿无法要求新公司转移「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
首先你需要知道的是
- 苏打绿经纪合约纠纷主要指的是苏打绿和林暐哲间的经纪关系合约。
- 经纪合约纠纷双方分别为 苏打绿团员 和苏打绿乐团前经纪人 林暐哲。
- 注意下文中「林暐哲音乐社」和「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的区别。
事件始末(2004 年—2021 年)
2004 年 4 月 27 日,苏打绿与林暐哲音乐社签署 经纪合约,由「林暐哲音乐社」担任苏打绿经纪人。
2007 年 12 月 6 日,苏打绿与林暐哲音乐社签署 经纪续约,合约期间延长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同时该合约说明,如苏打绿未在合约届满前 两个月 内提出终止合约,则视同自动续约一年。
2010 年 6 月 21 日,林暐哲成立「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
2010 年 10 月 13 日,林暐哲音乐社办理歇业登记。
2013 年 7 月 16 日,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自林暐哲音乐社受让商标。但此时商标主体(即林暐哲音乐社)已消灭,因此其如何申请转让商标仍有争议。
2015 年后,苏打绿未提出终止合约,双方默认经纪合约持续有效中。期间,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曾寄发存证信函予苏打绿,表示双方经纪关系尚存续中。
2017 年 1 月 2 日,苏打绿休团。苏打绿主张,此时经纪关系应因休团而合意终止。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主张,休团并不表示经纪合约已终止,且该合约有自动续约之约定,苏打绿未依约于契约届满前两个月提出终止契约,即视同自动续约。
2019 年 5 月 13 日,苏打绿委任律师发存证信函,通知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终止经纪契约。
2020 年 5 月 7 日,苏打绿有限公司对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苏打绿与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的经纪关系已终止,并请求确认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无权使用「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
2021 年 4 月 8 日,苏打绿争取商标权诉讼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苏打绿与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的经纪关系不存在。但也因此,苏打绿无法要求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转移「苏打绿 Sodagreen」商标。
台北地方法院诉讼意见
苏打绿与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是否有经纪合约法律关系存在?
法院判决认为,与苏打绿签约者为「林暐哲音乐社」而非被告公司(即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下同),则被告公司与苏打绿并无经纪合约。又经办理关张登记之「林暐哲音乐社」其商业主体资格已消灭,合约失其效力,自亦不会发生自动续约之效果。「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并未承继「林暐哲音乐社」之经纪合约之权利义务,被告公司与苏打绿间并无经纪契约法律关系。
法院进一步补充,纵使不论合约资格主体问题,该经纪合约内容包括苏打绿团名、成员、演艺业务代理、演出酬劳分配与发放、续约及违约责任等,苏打绿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苏打绿前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委任律师发存证信函通知被告公司终止经纪契约,最晚于该时起,经纪合约法律关系因苏打绿之意思表示而终止,经纪合约法律关系已不存在。
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是否应移转商标权予苏打绿?
苏打绿请求被告公司移转商标权,对此,法院认为「林暐哲音乐社」取得商标权时是本于经纪合约而来,并非无法律上原因,被告公司已自「林暐哲音乐社」受让商标权,且经纪合约法律关系是否存续与被告公司已经取得之商标权无涉,因此苏打绿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被告公司将商标权移转登记予苏打绿团员六人共有并无理由。
至此,苏打绿与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的经纪合约纠纷已经结束。